中国人寿抚顺东洲支公司违法遭罚 业务宣传费账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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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19号、20号)显示,2018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存在通过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12.86万元用于账外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北段5号

主要负责人:辜德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你单位通过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128,600元用于账外使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会计凭证、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13日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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