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0月广东新收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下降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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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1月9日电 (记者 方伟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发布消息称,今年前三季度,广东省商品住宅销售额超1万亿元,占全国销售额的12.6%。1-10月,该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441件,同比下降20.14%。

今年1-10月广东新收一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下降20.14%

数据显示,诉前调解有关纠纷58206件,共23930件调解成功;审结案件24168件,其中16482件适用小额诉讼或简易程序,5911件调解或撤诉,调撤率近四分之一,纠纷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当天,广东高院发布一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两种主要合同类型,涵盖了销售广告、出卖人告知义务、商品房交付标准、违约免责事由、一房二卖、贷款未获批准、虚假交易、违法搭建等多个热点问题。

在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宣传小区提供免费楼巴,并详细说明楼巴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等。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楼巴作出约定。陈某入住小区后,发现实际提供的楼巴与广告内容不一致,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并予以赔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楼巴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案涉楼盘位于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楼巴广告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

在王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交纳完毕全部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等内容。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某房地产公司因此拒绝交房,王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不交房。(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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