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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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7月25日电 (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政府办公厅25日对外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认定办法》),明确海南自贸港自产货物(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标准、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等内容,保障全岛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

7月23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提出,“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海南省商务厅解读称,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认定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可以按规定在测算增值率时,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产货物价格,纳入增值成分,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

《认定办法》明确海南自产货物认定标准,包括在海南自贸港完全获得、生产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严格界定了海南自产货物的来源范围。

海南省商务厅表示,《认定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特点:第一,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第二,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依托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等程序全部线上办理;推行相关单位并联审核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第三,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供货电子台账,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也在同一平台填报采购信息,并推送至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备案;海南自产货物购、销、存等数据全部在系统线上流转,对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的年供货量,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的年产能(量)为上限,进行总量自动控制,海南自产货物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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