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两名退休领导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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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11月3日电 (翟李强)广西纪检监察网11月3日连发两份通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以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梁毅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通报称,王大春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的信息,2011到2020年,王大春任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2020年8月退休。

梁毅于2008年9月到2018年2月任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8年9月提前退休。通报称,经查,梁毅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罔顾党纪国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贪图私利,利用公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在退休后利用原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经北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北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毅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完) 【编辑:苑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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